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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wing 20 of 170 results by may1338162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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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 中文 (Chinese)
Re: 央行要发数字货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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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13381622239
on 27/12/2017, 15:03:02 UTC
中心化机构发行去中心化数字货币,无限增发,收税。这样有意思吗?人民币换了个马甲。骗我们不懂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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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 中文 (Chinese)
Re: 2017年感动币圈十大经典语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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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13381622239
on 27/12/2017, 14:53:48 UTC
一币一Young 模一币一别墅   这是我在币圈坚持下去的理由
我们是同道中人啊,没啥追求,一币一别墅就是我的梦想,现在努力的为这个小小的梦想奋斗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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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 中文 (Chinese)
Re: 你们入手的第一个币叫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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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13381622239
on 27/12/2017, 14:51:34 UTC
16年买的比特币,那时价格就几千块,然后没涨多少就卖了,主要是手上资金不多,卖了比特币去投资山寨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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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 中文 (Chinese)
Re: 你捐赠过比特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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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13381622239
on 27/12/2017, 14:50:03 UTC
捐赠比特币???搞笑吧,我手里的比特币都嫌少了,那还有闲余去捐赠。如果要捐赠,我也只会选择人民币,比特币我屯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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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 山寨币
Re: 这段时间比特币涨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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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13381622239
on 27/12/2017, 14:48:41 UTC
这点涨跌还吓不倒人,暴涨过后必然是暴跌,何况,比特币实在是涨得太猛了,回调一下对市场也好,不然总是泡沫泡沫新闻出来吓唬韭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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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 山寨币
Re: 突然发现今天山寨币又猛涨一波,来说说你们的仓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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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13381622239
on 27/12/2017, 14:46:21 UTC
我手里的币一个都没涨,还是要死不活的状态,钱都压在里面了,现在也不想清仓,再等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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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 离题万里
11月房企密集抛售560亿资产 多数处高负债或亏损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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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13381622239
on 27/12/2017, 14:43:50 UTC
11月房企

密集抛售560亿资产

上海证券报 ⊙记者 朱楠 ○编辑 邱江

仅仅11月一个月,央企华侨城陆续出售了位于深圳、重庆、北京的三处房地产项目,作价合计近80亿元。而这并非个案。据不完全统计,整个11月份,包括招商蛇口、中航、中铁、中海等在内的11家房企密集抛售资产,其中9家为央企或国企,出售标的总金额达到560亿元。在分析人士看来,年底房企频频出售房地产资产,一方面是迫于房地产调控的压力,减压减负、回笼资金。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剥离不良资产,实现资产结构和投资布局的优化。

克而瑞房地产研究中心的统计显示,11月,有11家房企涉及出售资产,出售项目共计15个,资产总金额达560亿元。其中,央企有7家,国企有2家,民营企业1家,港资企业1家。从金额上看,仅长实地产出售香港中环中心75%权益的金额就达402亿港元(约合人民币336.86亿元),占比高达六成。

从单个公司看,央企华侨城抛售资产的动作最为密集,三笔资产挂牌转让包括:5.04亿元整体出售深圳南山的11栋别墅、13.95亿元挂牌转让重庆公司51%股权、56.8亿元转让北京丰台地王项目51%股权,其中重庆华侨城置地项目包括两幅地块。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旗下两家上市公司中航地产和中航国际控股11月均有抛售动作,其中中航地产作价10.64亿元抛售中航城置业(上海)100%股权,中航国际控股抛售中航万科有限公司60%股权。此外,中国金茂以59.98亿元挂牌转让上海星港国际中心综合体50%股权和丽江紫荆旅游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招商局蛇口挂牌转让镇江南山创意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60%股权及1.36亿元债权,挂牌价格为1.6亿元;中铁地产作价13.73亿元挂牌转让苏州置业30%股权及13.67亿元债权;中海地产转让北京世纪顺龙房地产公司100%股权及债权。

今年以来,房企股权转让频现,涉及项目大多处于亏损或高负债状态。据记者观察,在11月出售的15个地产项目中,有10个处于高负债或亏损状态。如华侨城转让的丰台地王项目,截至10月末,项目公司资产总计95.56亿元,负债则高达98.32亿元;首创置业出售100%股权的四川首创远大公司2017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亏损6560万元,截至2017年9月30日的总资产5.77亿元,总负债则为5.79亿元。

克而瑞房地产研究中心分析师表示,随着房地产领域宏观调控的不断深入,市场成交持续降温,房企回款难度加大。加之融资政策一直从紧,使得房企的资金来源受到影响,房企减负减压需求大增,大部分主流房地产企业开始主动降低负债率,股权融资需求明显增加。年底冲刺业绩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此外,从企业战略层面来看,房企出售一些不符合企业战略发展或不在企业战略覆盖城市的资产,可以达到调整业务结构及布局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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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 离题万里
周鸿祎diss腾讯:王者荣耀一天赚一亿 比贩毒收入还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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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13381622239
on 27/12/2017, 14:43:11 UTC
周鸿祎diss老对手腾讯:王者荣耀一天赚一亿,比贩毒收入还高
来源:观察者网
周鸿祎又大嘴巴了!
12月16日做客《总裁读书会》,周鸿祎对主持人说道,“做安全其实挺苦逼的,这个冯鑫(暴风集团(22.810, -0.24, -1.04%)创始人)知道。个人安全不挣钱,这个商业模式被我打掉了。做企业安全,给政府提供安全,你们以为很挣钱,其实不太挣钱。很辛苦,因为是干苦力活。”
紧接着,周鸿祎话锋一转,顺道diss了一下老对手腾讯。在表达方式和表达语气上,可能有些“直白”。
“做安全的赚的钱一定不如做一款游戏一年赚的多”。
“今天你搞一个王者荣耀一天就能挣一个亿,明天王者荣耀里面,马化腾说这个皮肤给大家下载,一天可以搞一亿个下载,我不是说做游戏不好,我也很羡慕,而且我也学着去做网络游戏。因为这种庸俗的钱我也要挣。我们算过它比贩毒的利润还高,但又没有贩毒的风险。我很有成就感,因为我能让这个国家或者社会的未来,包括物联网的发展中能变得更安全。”
周鸿祎视频截图周鸿祎视频截图
那么《王者荣耀》的营收是不是像周鸿祎说的一样一天一亿呢?我们来看看腾讯的财报。
根据11月15日腾讯最新发布的2017年第三季度财报,三季度总收入652.10亿元,网络游戏收入268.44亿元,为腾讯公司贡献营收朝超过四成,其中,包括《王者荣耀》、《魂斗罗:归来》等在内的智能手机游戏收入达182亿元。
8月16日腾讯官方公布的2017年第二季度财报,数据显示,腾讯二季度总收入566亿元人民币,净利润182.5亿元人民币。其中,游戏业务是二季度智能手机游戏收入同比增长54%,至约人民币148亿元。粗略计算下来,《王者荣耀》的营收一天确实有一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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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 离题万里
央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二维码)支付业务应取得业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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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13381622239
on 27/12/2017, 14:42:37 UTC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条码支付规范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有关部署,鼓励并规范金融创新,引导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正确应用,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银发〔2017〕296号),配套印发了《条码支付安全技术规范(试行)》和《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技术规范(试行)》(银办发〔2017〕242号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近年来条码支付业务快速发展,在小额、便民支付领域显现出门槛低、使用便捷的优势,市场份额持续增长,成为移动支付发展的重要体现形式。同时,条码支付的技术实现方式和业务风险相对传统银行卡支付具有其特殊性,部分市场机构在业务开展中也存在扰乱公平竞争秩序、支付风险防范不到位等问题。人民银行秉承有效平衡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原则,一直密切关注创新支付业务发展。为促进条码支付健康可持续发展,人民银行指导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市场机构、专家学者就条码支付相关问题开展充分研讨并达成高度共识,研究制定了相应业务规范和技术规范。在业务规范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涉及跨行交易时,必须通过人民银行清算系统或者合法清算机构处理,支付机构还应符合相应的业务资质要求。为消费者提供条码支付付款服务的,应当立足于小额、便民市场定位,按照风险防范能力等级,对条码支付额度进行分级管理,在风险防范和支付便捷中取得有效平衡。为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的,应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相关要求,切实履行商户管理、交易风险监测等收单主体责任,强化对收单外包机构管理。

在技术规范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要加强条码支付技术风险防控,合理运用支付标记化、可信执行环境、条码防伪识别等手段,提升条码支付客户端软件安全防护能力,规范条码支付交易报文管理,保障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可追溯性,构建以受理终端注册、大数据分析为基础的条码支付创新风险管理机制。要加强标准落地实施,强化条码支付产品质量和安全管理,提升条码支付产品的技术标准符合性和安全性,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上述通知和规范旨在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指导产业各方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在严守金融安全底线和业务规范的基础上开展支付创新,提供安全、高效的条码支付服务,积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支付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利的金融服务。(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银发〔2017〕29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网联清算有限公司:

为规范条码支付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移动支付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遵循业务资质及清算管理要求

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向客户提供基于条码技术的付款服务的,应当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支付机构为实体特约商户和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的,应当分别取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和网络支付业务许可。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涉及跨行交易时,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处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新增不同法人机构间直连处理条码支付业务;存量业务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快迁移到合法清算机构处理。

二、规范条码支付收单业务管理

条码支付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基于条码技术的支付方式并与付款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银行和支付机构在为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时,应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等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条码支付收单业务管理,严格遵守商户实名制、商户风险评级、交易风险监测等基本规定。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应履行本地化经营、商户定期巡检责任;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应强化对网络支付接口的使用管理和交易监测,采取有效的检查措施和技术手段对其经营内容和交易情况进行检查。银行、支付机构与外包服务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合作的,应明确外包服务机构定位,加强管理,防范业务风险。

三、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条码支付业务,应接受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自律管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将条码支付特约商户纳入协会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对条码支付外包服务机构,一并纳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体系管理。对被实名举报涉嫌违法违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按照《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7号公布)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已开展条码支付业务的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全面梳理自身条码支付业务情况(含境内、跨境、境外业务)并形成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按年度统计的业务量、产品介绍、业务流程、技术方案、风险管理机制、境内外机构合作情况、资金清算模式、收费标准及利润分配机制、客户权益保护措施、外包服务机构信息及外包范围、以及根据本通知进行自查的情况及整改方案等。2018年1月31日前,全国性银行将报告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其他银行和支付机构将报告报送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创新,拓展跨境、境外条码支付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人民银行总行或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对辖区内银行、支付机构条码支付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加大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应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公布)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

附件: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7年12月25日

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条码(二维码)支付(以下简称条码支付)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条码支付业务健康发展,根据《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公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公布)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条码支付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应用条码技术,实现收付款人之间货币资金转移的业务活动。

条码支付业务包括付款扫码和收款扫码。付款扫码是指付款人通过移动终端识读收款人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收款扫码是指收款人通过识读付款人移动终端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

第三条 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遵循本规范。

第四条 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业务许可,并按相应管理办法规范开展业务。

第五条 支付机构不得基于条码技术,从事或变相从事证券、保险、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现金存取等业务。

第六条 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遵守客户实名制管理规定;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依法维护客户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自觉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市场主体的商业信誉,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利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八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要求,保证条码支付业务的交易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二章 条码生成和受理

第九条 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将客户用于生成条码的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进行关联管理。

第十条 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可以组合选用下列三种要素,对客户条码支付交易进行验证:

(一)仅客户本人知悉的要素,如静态密码等;

(二)仅客户本人持有并特有的,不可复制或者不可重复利用的要素,如经过安全认证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以及通过安全渠道生成和传输的一次性密码等;

(三)客户本人生物特征要素,如指纹等。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确保采用的要素相互独立,部分要素的损坏或者泄露不应导致其他要素损坏或者泄露。

第十一条 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作为验证要素的,数字证书及生成电子签名的过程应符合相关规定,应确保数字证书的唯一性、完整性及交易的不可抵赖性。

采用一次性密码作为验证要素的,应当切实防范一次性密码获取端与支付指令发起端为相同物理设备而带来的风险,并将一次性密码有效期严格限制在最短的必要时间内。

采用客户本人生物特征作为验证要素的,应当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防止被非法存储、复制或重放。

第十二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根据《条码支付安全技术规范(试行)》(银办发〔2017〕242号)关于风险防范能力的分级,对个人客户的条码支付业务进行限额管理:

(一)风险防范能力达到A级,即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对交易进行验证的,可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单日累计限额;

(二)风险防范能力达到B级,即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对交易进行验证的,同一客户单个银行账户或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交易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

(三)风险防范能力达到C级,即采用不足两类要素对交易进行验证的,同一客户单个银行账户或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交易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

(四)风险防范能力达到D级,即使用静态条码的,同一客户单个银行账户或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交易金额应不超过500元。

第十三条 支付机构向客户开户银行发送支付指令,扣划客户银行账户资金的,同一客户全部银行账户合计日累计交易限额执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银行、支付机构提供付款扫码服务的,应具备差异化的风控措施和完善的客户权益受损解决机制,在条码生成、识读、支付等核心业务流程中明确提示客户支付风险,切实防范不法分子通过在条码中植入木马、病毒等方式造成客户信息泄露和资金损失。

第十五条 银行、支付机构提供收款扫码服务的,应使用动态条码,设置条码有效期、使用次数等方式,防止条码被重复使用导致重复扣款,确保条码真实有效。

第十六条 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所涉及的业务系统、客户端软件、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等,应当持续符合监管部门及行业标准要求,确保条码生成和识读过程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强化支付敏感信息内控管理和安全防护,强化交易密码保护机制;通过支付标记化技术应用等手段,从源头控制信息泄露和欺诈交易风险。

第十八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指定专人操作与维护条码生成相关系统。条码信息仅限包含当次支付相关信息,不应包含任何与客户及其账户相关的支付敏感信息。

特约商户展示的条码,仅限包含与当次支付有关的特约商户、商品(服务)或商品(服务)订单等信息。

移动终端展示的条码,不得包含未经加密处理的客户本人账户信息。

第十九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确保条码支付交易经客户确认或授权后发起,支付指令应真实、完整、有效。

移动终端完成条码扫描后,应正确、完整显示扫码内容,供客户确认。

特约商户受理终端完成条码扫描后,应仅显示扫码结果并提示下一步操作,不得显示付款人的支付敏感信息。

第二十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根据条码支付的真实场景,按规定正确选用交易类型,准确标识交易信息并完整发送,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交易信息至少应包括: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名称、类别和代码,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和代码,交易时间和地点(网络特约商户的网络地址),交易金额,交易类型和渠道,交易发起方式等。网络特约商户的交易信息还应当包括订单号和网络交易平台名称。

银行、支付机构应在支付交易报文中通过特定域标识该交易为条码支付交易,以供报文接收方正确识别并进行授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支付交易完成后,特约商户受理终端和移动终端应显示支付结果;支付失败的,特约商户受理终端和移动终端还应显示失败原因。

第三章 特约商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银行、支付机构拓展条码支付特约商户,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的是依法设立、合法经营的特约商户。

第二十三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清算机构应将条码支付特约商户纳入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及黑名单管理机制。银行、支付机构拓展特约商户时,应进行查询确认,如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记录的,应谨慎为该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服务;不得将已纳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由纳入黑名单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单位拓展为特约商户,已经拓展为特约商户的,应当自该特约商户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10日内予以清退。

第二十四条 银行、支付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落实实名制规定,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确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并留存申请材料的影印件或复印件。

对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免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实体特约商户(小微商户),收单机构在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审核商户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辅助证明材料为其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辅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租赁协议或者产权证明、集中经营场所管理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等能够反映小微商户真实、合法从事商品或服务交易活动的材料。

以同一个身份证件在同一家收单机构办理的全部小微商户基于信用卡的条码支付收款金额日累计不超过1000元、月累计不超过1万元。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结合小微商户风险等级动态调整交易卡种、交易限额、结算周期等,强化对小微商户的交易监测。

第二十五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与特约商户签订条码支付受理协议,就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条码支付服务相关事项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银行、支付机构在条码支付受理协议中,应要求特约商户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条码支付;按规定使用受理终端或网络支付接口、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不得向客户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特约商户名称和经营地址、特约商户身份资料信息、特约商户类别、结算手续费标准、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开通的交易类型和开通时间、受理终端(网络交易接口)类型和安装地址等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

银行、支付机构应按规定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和清算机构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特约商户基本信息。

第二十八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检查制度,明确检查频率、检查内容、检查记录等管理要求,落实检查责任。

第二十九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条码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通过在特约商户及其分支机构所在省(区、市)辖内的收单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提供收单服务,不得跨省(区、市)开展条码收单业务。

第三十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相关要求审慎选择外包服务机构,严格规范与外包服务机构的业务合作,强化收单外包业务的风险管理责任。银行、支付机构作为条码支付收单业务主体的管理责任和风险承担责任不因外包关系而转移。

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资金结算、交易处理、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网络支付接口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工作交由外包服务机构办理。银行、支付机构与外包服务机构系统对接开展业务的,应确保外包服务机构无法获取或者接触支付敏感信息、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特约商户资金结算。

第三十一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尊重特约商户的自主选择权,不得干涉或变相干涉特约商户与其他机构的合作。

第三十二条 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参照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标准科学合理定价,不得采用交叉补贴、低于成本价格倾销等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扰乱市场秩序。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三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提升风险识别能力,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及时发现、处理可疑交易信息及风险事件。

第三十四条 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当评估业务相关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采取与风险水平相适应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五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风险评级制度,综合考虑特约商户的区域和行业特征、经营规模、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对特约商户进行风险评级。

第三十六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结合特约商户风险等级及交易类型等因素,设置或与其约定单笔及日累计交易限额。

第三十七条 银行、支付机构对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应通过强化交易监测、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延迟清算等风险管理措施,防范交易风险。

第三十八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检查、评估制度,根据特约商户的风险等级,制定不同的检查、评估频率和方式,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三十九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灾难备份系统,确保条码支付业务的连续性和业务系统安全运行。

第四十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能够有效识别本机构发行的客户端程序和特约商户受理终端,能够确保条码生成和识读过程的安全性。

第四十一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确保客户身份或账户信息安全,防止泄露,并根据收付款不同业务场景设置条码有效性和使用次数。

第四十二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建立条码支付交易风险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可疑交易,并采取阻断交易、联系客户核实交易等方式防范交易风险。

第四十三条 银行、支付机构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套现、洗钱、恐怖融资、欺诈、留存或泄露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的,应对特约商户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交易、冻结账户等措施,并承担因未采取措施导致的风险损失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四十四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持续完善客户服务体系,及时受理和解决条码支付业务中的客户咨询、查询和投诉等问题,自觉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充分披露条码支付业务产品类型、办理流程、操作规程、收费标准等信息,明确业务风险点及相关责任承担机制、风险损失赔付方式及操作方式。

第四十六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开展对客户的条码支付安全教育,提升其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四十七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清算机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其条码支付特约商户风险信息。

银行、支付机构或其外包服务机构、条码支付特约商户发生涉嫌重大支付违法犯罪案件或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采取自定义符号、图形、图像等作为信息载体传递交易信息用于支付服务的,参照本规范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移动终端,指客户使用的、具有移动通讯功能,用于展示或识读条码,完成支付的终端设备。如手机、平板电脑等。

特约商户受理终端,指具有条码展示或识读等功能,参与条码支付完成销售收款的特约商户端专用设备。包括具有条码展示功能的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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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 离题万里
饿了么、金拱门等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被食药监总局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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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13381622239
on 27/12/2017, 14:42:04 UTC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今天(27日)约谈了饿了么、百度外卖、美团点评集团、到家美食会、金拱门(中国)有限公司、百胜餐饮集团中国事业部、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等,国内主要的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负责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孙梅君表示,目前网上订餐主要部分平台对入网商家审查把关不严格、理责任不到位,有的商家线下线上菜品质量存在明显差距;对配送环节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措施不细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及时,投诉举报处理不及时等问题。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专门研究制定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要求国内各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能够明确责任,落实好《办法》的有关要求。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监二司司长 马纯良:网络订餐的入网餐饮服务者,必须要有实体店,有食品经营的许可证,必须在自己的实体店进行加工制作,不得委托其他的经营者进行加工制作。网上所定的餐食的质量和分量要和实体店的一致,来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新办法对网络平台开办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送餐人员以及各级监管部门的责任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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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集团创始人申请离婚拟清盘公司 股价暴跌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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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13381622239
on 27/12/2017, 14:41:24 UTC
网易财经12月27日讯 霸王集团(1338.HK)创始人之一万玉华今日在香港宣布,因与丈夫兼合伙人陈启源(霸王国际主席兼执行董事)关系破裂,已于今年9月12日向当地法院申请离婚,并要求法院将霸王国际的控股公司Fortune Station Limited清盘,把控股公司的资产变卖并分发予股东。消息传出后,霸王集团今日股票开盘后,一路暴跌,跌幅一度高达32.63%,随后紧急停牌,股价跌幅锁定在30.88%,报0.197港元。

据网易财经了解,万玉华于2007年与陈启源成立霸王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霸王集团。按照万玉华的介绍,双方以合伙人形式共同经营,双方各持有控股公司49%及51%股权,并以此持股比例为经营及盈利分配的基础,以及以控股股东身份持有霸王国际。

公开资料显示,2009年7月3日,霸王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高新生物科技、中草药快速消费品的种植、研发、生产、销售以及国际贸易等诸多领域,拥有霸王、追风等多个品牌,其上市当年(2009年)营业额为17.56亿元。

万玉华在今日表示,自霸王国际上市程序开始,一直担当霸王国际决策人角色,直至于2015年辞任霸王国际首席执行官兼执行董事一职,但仍保留控股公司董事一职,理应拥有控股公司的决策权,其长子陈正鹤接任首席执行官一职。“但在去年9月22日,有人伪造一份万玉华的董事辞职信,以及一份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同意决议通过接纳该辞职信,把万玉华排除在控股公司管理层以外。随后,今年1月24日又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控股公司增发19657股新股予Heroic Hour Limited,让万玉华在控股公司的股权从原来的49%稀释至24.71%。这严重影响我于控股公司的决策权及应占公司的收益,产生极为不公平的损害”。

根据霸王集团2017年中期报告显示,Fortune Station拥有霸王集团60.12%股份,而陈启源、万玉华及Heroic Hour分别持有Fortune Station接近26%、25%及50%的股份。Heroic Hour则由包括霸王集团首席执行官陈正鹤在内的七名子女拥有。

据网易财经此前报道,2010年爆发“二恶烷”事件后,曾使得霸王业绩一落千丈,市值蒸发24亿元,随后公司收入大跌并连年巨损,其中2010年当年亏损超1亿元,2011年更是巨亏5.6亿元。此后,霸王集团努力转型,先后进入凉茶、洗涤、婴幼儿护理等业务,但始终未能帮助公司走出低谷,直至2016年,霸王公司才扭亏为盈。

财报显示,今年上半年,霸王集团实现营收1.07亿元,同比减少20.9%;净利润为110万元,相比去年同期的2120万元下滑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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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长白山高尔夫球场因环保督查被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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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13381622239
on 27/12/2017, 14:40:49 UTC
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长白山国际滑雪中心内,当年国内顶级的两个高尔夫球场,如今已填上坑,种上树。

2017年10月1日,抚松县政府的一纸公文,将两个高尔夫球场取缔了。

彼时,外界还不知当地政府为何下此狠手。2017年12月27日,中央第一环保督察组对吉林省的一份督查报告,揭开了谜底。

该报告称:长白山国际滑雪中心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违反国家要求擅自建设两座高尔夫球场和93栋别墅,并长期违规运营。2011年国家对违法违规高尔夫球场项目进行清理整治以来,吉林省不仅未按要求对该高尔夫球场项目进行清理整治,反而多次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称该项目已经停止建设并拆除了相关设施,明显与事实不符。

这两座高尔夫球场,原属于万达集团投资的长白山度假区的重点项目。

该度假区起始于2008年,在最初的规划中,高尔夫与滑雪、商业街、SPA/温泉就是并称“三菜一汤”的核心项目,其中高尔夫更是被视作“第一道菜”,计划投资260亿元。

万达集团的官网信息显示,今年5到7月份,长白山度假区还举行了多次高尔夫球赛。

第一环保督察组的报告提到了上述比赛:“2017年6月中国高尔夫球巡回赛在该球场举办期间,吉林省仍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称该高尔夫球场已停止建设并拆除相关设施,停止了各种形式的高尔夫球场宣传和营销。”

正当来自全球各地的高尔夫大师在长白山度假区激情挥杆之时,万达集团在进行着一系列的资产挪移。

6月16日,万达集团退出了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单,其股份全部分由大连一方集团接手。在这次变更发生半个月前,最初的投资方之一泛海控股也退出了股东名单。

至此,在这个当年由万达、泛海、亿利、一方四家公司投资的文旅项目的主体公司里,目前的股东仅剩下出资29.5亿元的大连一方集团和出资5000万元的北京用友科技有限公司。

不过,长白山项目的运营方依然为万达,其中8家酒店公司,以及一间管理分公司的法人代表均为万达文化集团总裁张霖。

尽管长白山高尔夫球场被有关部门查出多次违规,但在万达集团当年和相关省市签署的协议中,却有一份保险条款。

腾讯财经《一线》从消息人士处了解到,当时万达要求当地政府保证可以经营高尔夫,如果经营过程中因为经营用途遭受处罚,则当地政府要承担责任和赔偿损失。

针对此说法,万达集团方面未有回应。

不过接近万达的人士表示,万达在跟地方政府谈项目时确实是非常强硬的。地方政府为了能够大规模招商引资,有时确实会满足万达提出的一些条件。

对于万达当时和当地政府签署协议以及今年10月高尔夫球场被取缔的情况,腾讯财经《一线》联系了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国土局规划科赵科长,其手机一直处于正在通话之中。

【作者:孙春芳】 (编辑:林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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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皮具城:侯耀华购A货包的相关店铺已被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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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13381622239
on 16/12/2017, 04:25:21 UTC
@红星新闻 官方微博12月15日消息,近日,艺术家侯耀华登上了各大网站的热搜榜——一位自称“中法越三国混血演员”的女孩安娜金,在微博上晒出多张与侯耀华的合影,亲切称其为“师傅”,并且多次发微博表示侯耀华给她购买了几个奢侈品大牌的限量款女包。但随后,有网友曝安娜金晒的这些包都是在广州某皮具城店铺内购买的仿冒品。
12月15日上午,红星新闻记者致电该皮具城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当地工商部门确实已来皮具城进行调查,并将侯耀华当时购买仿冒品的相应店铺查封。

皮具城回应:销售仿冒品的店家已被查封

在微博ID为“演员安娜金”的账号上,红星新闻记者看到,该女子晒出了两个“奢侈品大牌”的限量款女包,并配以“师父侯耀华送我的香奈儿限量版子弹头好看吗”等文字。

安娜金微博一经发出后,很快引起网友关注,有网友留言“侯耀华什么时候收你做徒弟了?”很快,有网友在微博上称,侯耀华为安娜金购买的女包,实为在广州某皮具城售卖的“A货”(即仿冒品),并晒出多张侯耀华在该皮具城购物的照片。图片一经发出后,网友笑称:“这家皮具城或成最大赢家。”
12月15日,红星新闻记者与该皮具城一位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对方表示,“侯耀华购买A货赠佳人”事件走红后,前两天当地工商部门已经来过皮具城,“(卖A货)这是个别档口的经营行为,我们皮具城方面也一直在打击,前两天工商部门确实有来调查,目前相应档口已经被查封。”

随后,红星新闻记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实,对方表示,事情的发生地应当归由白云区工商局管理。截至记者发稿时,广州市白云区工商局未接听电话。

侯耀华经纪人:两人并非师徒关系,被利用了

侯耀华经纪人田晓燕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已经听说了近期关于侯耀华与安娜金的传言,对此感到很无奈,“这事闹这么大,他(侯耀华)肯定也知道,感觉被人利用了,她(安娜金)就是在炒作呗,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我们是受害者。”

对于安娜金曾在微博上称“我和侯老师只是师徒关系……但还没有举行正式拜师仪式”,田晓燕回应称,侯耀华与安娜金并无师徒关系。之前安娜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侯耀华“口头答应收她为徒”一事,她也并不清楚,但按照相声界的规矩,没有举行拜师仪式,则不能算作师徒关系。

安娜金:知道送的是A货,心情未受影响
据新浪娱乐报道,安娜金表示这些包是她与侯耀华一起逛街时买的,她知道是A货,心情也未受影响。同时,她表示事情发生后,曾建议侯耀华发表声明说明两人并无师徒关系,但侯耀华并未接受其建议,而是提议她自己在微博上澄清。

12月13日,安娜金自己的微博上写道:“相识多年,我很希望正式拜侯老师为师,但还没有举行正式拜师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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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将允许“创新型”公司采取双重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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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13381622239
on 16/12/2017, 04:24:45 UTC
新浪科技讯 北京时间12月15日晚间消息,港交所今日表示,将允许“创新型”公司采取双重股权结构在港交所上市。

今日,港交所就2017年6月16日所刊发的《有关建议设立创新板的框架咨询文件》发表咨询总结。港交所决定,将允许“创新型”公司采取双重股权结构上市。

根据港交所公告,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的预期最低市值须达100亿港元,若市值低于400亿港元,须通过于上市前的完整财政年度录得10亿港元收入的较高收入测试。

对于该规则调整,港交所将在2018年第一季度进行正式的公开征询意见。

所谓的双重股权结构,指上市公司可以同股不同权。通常是一般股东一股一票,但公司少数高管可以一股数票。该股权结构备受科技公司的青睐,这些额外的投票权有助于公司高管缓解短期回报压力。

但与此同时,该股权结构也受到了企业监管激进分子的质疑,认为该结构可能导致公司内部人士的权力滥用。

也正是因为该问题,阿里巴巴2014年才选择在纽交所上市。当时,阿里巴巴的“双重股权结构”与港交所的“同股同权”上市条例相悖。

分析人士称,港交所此时决定调整上市条例,是因为明年内地预计将有多家科技公司上市,如小米公司。

2013年,港交所拒绝了阿里巴巴的双重股权结构,导致阿里巴巴最终选定在美国上市。2014年6月,香港政府的一个顾问委员会提议,港交所应改变“一股一票”的政策,从而吸引全球的优质企业。

2015年6月,港交所表示,将就“加权投票权(weighted voting rights)”展开第二轮讨论。这意味着港交所向支持双重股权结构迈进一步。

另外,蚂蚁金服也有可能在明年进行IPO。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曾表示,港交所有关金融科技方面的上市监管条例已经过时。如果港交所能进行创新,蚂蚁金服会选择在香港上市。

当然,蚂蚁金服IPO并不涉及到“双重股权结构”问题,因为它并未采用该结构。(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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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离题万里,畅所欲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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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13381622239
on 16/12/2017, 04:24:07 UTC
我的币涨了十倍,其实我不想炫耀的,但是憋在心里不说感觉很不爽,我又不想让身边的人知道,所以......
哈哈哈,大家不要羡慕

好帖子,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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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 中文 (Chinese)
Re: 每次换车 下车把握不好 损失真的挺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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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13381622239
on 16/12/2017, 04:17:13 UTC
做短线很累的,看好几个比中长线持有才好,不要追高杀跌啊
我发现很多人都是这样,跟炒股一样的操作,涨了跟着买,看到跌就赶紧卖,人性都这样,所以最后折算下来,只亏不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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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每次换车 下车把握不好 损失真的挺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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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13381622239
on 16/12/2017, 04:16:12 UTC
只买不卖才能财富自由
只买不卖,你这是当收藏品一样存着啊。短线操作不是一般人玩得起的。如果看好你选择的币,就持有一段时间,总要有点耐心,不是说涨就能涨的。论坛里那些突然成为亿万富豪的哪个不是存了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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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韩国将禁止未成年人进行数字货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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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13381622239
on 16/12/2017, 04:12:27 UTC
这个简直太正规了,币都可以放心放交易所啊,对小白更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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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肖磊:比特币到底算不算世纪泡沫,还能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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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13381622239
on 16/12/2017, 04:12:00 UTC
比特币算泡沫,那国内的房产就是更大的泡沫,我宁愿将钱投比特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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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雷军史玉柱投资比特币交易平台OKco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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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13381622239
on 16/12/2017, 04:11:19 UTC
大佬入市,说明这个市场被看好,行情会越来越好啊